叶农(农机)罚〔2026〕2号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0日 点击数:

当事人:吾麦尔江·吐拉买提

身份证号码:65312620******3219

联系电话:199****2764

住所(住址):叶城县依力克其乡却普吕克(16)村*组*号

当事人吾麦尔江·吐拉买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2月26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叶城县依力克其乡却普吕克(16)村3组219国道旁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吾麦尔江·吐拉买提在依力克其乡却普吕克(16)村3组219国道旁操作拖拉机在田间作业。拖拉机型号为:昊野26044-A,绿色,车牌号为:新29R4081(档案资料正在办理转移交接过程中),机架号为:WFHP21010014,发动机号为:H9204006473。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和行驶证,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称自己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

2026年2月26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吾麦尔江·吐拉买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驾驶拖拉机案立案调查。2026年2月26日18时57分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

经查当事人吾麦尔江·吐拉买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叶城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图片2张;3.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拖拉机机架号图片一张;4.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拖拉机发动机号图片一张5.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一份;6.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7.询问现场录像一份8.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一份;9.叶城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协查回复函一份。

2026年3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农(农机)罚告〔2026〕2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吾麦尔江·吐拉买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吾麦尔江·吐拉买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裁量的依据和理由: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农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五“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故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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