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买买提·买合木提
身份证件号码:653126********1838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金果镇团结(12)村5组***号
联系电话:186****4110
工作单位和职务:叶城县金果镇团结(12)村农民
你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2月26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叶城县动物卫生服务站提供的线索到G312高速公路叶城县西门交通检查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站前方路边停放1辆号牌号为新Q-2103F的长安牌银色小型货车,拖车上有两头小母牛,经现场检查得知这两头小母牛由当事人跟朋友买买提·买合木提合伙在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活畜交易市场上以10000元(壹万元整)的价钱购买并装当事人的新Q-2103F的长安牌银色小型货车拉运至叶城县。当事人买买提·买合木提现场无法提供新Q-2103F的长安牌银色小型货车向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服务站备案的证明。2026年2月27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2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
经查:买买提·买合木提涉嫌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①叶城县农业农村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②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现场录像一份③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一份
第二组证据:①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当事人买买提·买合木提现场指认涉案车辆照片一张;②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当事人买买提·买合木提拉运动物涉案车辆行驶证照片一张③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当事人买买提·买合木提驾驶证照片一张④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当事人微信转账记录一份。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买买提·买合木提涉嫌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以及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6年3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通知书》,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买买提·买合木提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买提·买合木提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裁量的依据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条内容:“违法情形较轻的,违法行为30天以内,且没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范围。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3200元(叁仟贰佰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