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严贵彬
住所(住址):叶城县依力克其乡16村*组**号
身份证件号码:51252719******3830
联系电话:150****4283工作单位和职务:叶城县依力克其乡16村*组农民
当事人严贵彬掩埋废旧农田地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2月26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叶城县依力克其乡16村3组219国道路旁的农田内发现有人犁地,将残膜翻入地中掩埋,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对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此地块有一台型号为2604-A绿色拖拉机地在田间作业,农田布满未清理的残膜痕迹,田间残膜未清理,直接翻入地中掩埋,据当事人称:此地块面积有150亩,于2026年2月25日开始犁地,截至目前已犁完50亩,犁地前未清理残膜,直接进行翻犁,将残膜掩埋到地内,残膜未进行回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全程在场,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当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严贵彬涉嫌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
经查:严贵彬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录像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在地块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三组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现场录像一份,证明当事人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相关情况;
第四组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录像一份,证明执法现场状况;
2026年3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通知书》,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严贵彬掩埋废旧农田地膜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严贵彬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田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承认并停止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