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农(动监)罚〔2026〕12号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2日 点击数:

当事人:刘仕永

身份证件号码:65312619******0618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孟喀特路05院4区17号

联系电话:150****9881

你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3月3日,叶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叶城县动物卫生服务站联合检查过程中,位于叶城县畜牧园区生猪二区养殖户刘仕永的4号猪圈前发现一头死猪随意丢弃,猪圈进门左侧发现一头死猪随意丢弃,这两头死猪没有采取任何防疫措施,养殖户刘仕永不在现场,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刘仕永委托其工人依巴代提·吐拉麦提全权负责此事现场勘验事宜。执法人员向被委托人依巴代提·吐拉麦提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现场检查,此两头死猪没有采取任何防疫措施,随意丢弃。据被委托人依巴代提·吐拉麦提陈:这两头猪3月3日凌晨7:00钟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死亡,因死猪购买保险,已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还没有来人理赔,所以在这里放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被委托人全程在场,执法记录仪全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被委托人确认。2026年3月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刘仕永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猪)一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2026年3月10日对当事人刘盛名进行询问,调查此2头猪的死因并做询问笔录,当事人称:这两头猪于2026年3月3日夜间疾病死亡,因这两头猪死前购买保险,死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还没有来人办理理赔手续,所以在这里放着的。

刘仕永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规定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违法主体认定:当事人刘仕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记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刘仕永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猪)的违法行为。

3、程序合法性认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送达法定文书全过程音像资料。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刘仕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猪)一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当场宣读了《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农(动监)罚告听〔2026〕1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刘仕永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规定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号处罚裁量权基准“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未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刘仕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行为违法程度为“较轻”。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处3900元(叁仟玖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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