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艾克热木·艾合提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铁提乡色日克吾斯塘村4组85号。
身份证号:65312620******3815
联系电话:186****4749
艾克热木·艾合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2月26日,叶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动物卫生服务站线索:位于3012吐和高速公路叶城西交通检查站发现一辆车拉运5头牛,均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对现场开始检查,经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Q·VP932号白颜色小型货车上有5头牛,据当事人称:车上的5头牛是于2026年2月26日受叶城县恰尔巴格镇8村买买提艾力·吐拉麦提的委托从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活畜交易市场运往叶城县恰尔巴格镇8村的牛圈,拉运前没有过问此批动物有没有开具检疫证。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此5头牛的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全程在场,执法记录仪全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确认。当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艾克热木·艾合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一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2026年2月27日对艾克热木·艾合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并做询问笔录,当事人不能提供拉运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被当事人确认。
经查:2026年2月26日艾克热木·艾合提受叶城县恰尔巴格镇8村买买提艾力·吐拉麦提的委托从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活畜交易市场运往叶城县恰尔巴格镇8村的牛圈,拉运动物无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违法主体认定:当事人艾克热木·艾合提身份证照片1份;调运动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照片1张;
2、违法事实认定: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记录1份;现场指认照片2张;询问笔录及询问过程视频材料1份;
3、程序合法性认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送达法定文书全过程音像资料。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获取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艾克热木·艾合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当场宣读了《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农(动监)罚告听〔2026〕6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艾克热木·艾合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9“违法经营货值不足10万元,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较轻范围。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行政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930元(玖佰叁拾元整)罚款。(即运输费300元的3.1倍)。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