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不罚〔2026〕109号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1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7950FD75

住所(住址):叶城县文化东路1号金币山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睿

身份证件号码:6501051978****1916

联系电话:139****351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叶城县文化东路1号金币山负一层

2026年5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叶城县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新鲜杨梅进行抽检送检。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叶城县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新鲜杨梅的检验报告(NO:SP2605214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38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97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

2026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新鲜杨梅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从莎车县托木吾斯塘镇315国道西侧农贸批发市场10号棚29、30号铺位的莎车县新疆谊丰鲜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共计70元。2026年5月19日,以100.53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1件(2.148公斤)进行抽样,销售价格100.53元。当事人能提供购买新鲜杨梅的销货清单、供货者的资质、新鲜杨梅准入检测合格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等相关凭证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以及市场主体的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检验报告(NO:SP2605214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O:DBJ2665310077263041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

4.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鲜杨梅及时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等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鲜杨梅的来源、数量、销售等情况;

7.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新鲜杨梅采取的处置工作等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从新疆谊丰鲜果业有限公司购买新鲜杨梅的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新疆谊丰鲜果业有限公司从九鼎进货的清单以及付款记录,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石屏县检验检测所出具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等;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新鲜杨梅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6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叶市监不罚告〔2026〕1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新鲜杨梅的违法行为。

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认错态度好。并于2026年6月25日向执法人员提交整改报告,如实提供购买新鲜杨梅的销货清单、供货者的资质、新鲜杨梅准入检测合格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等,检验不合格新鲜杨梅的购进和销售数量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该当事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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