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罚字〔2026〕16-2号 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陈新霞,女,41岁,身份证号:340827********4722,房屋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2020202101009,注册单位: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城县丝路明珠商住综合体及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丝路明珠大酒店幕墙工程项目经理,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望马楼村杨柳组***号。

被处罚人作为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派驻叶城县丝路明珠商住综合体及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丝路明珠大酒店幕墙工程项目经理,对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违章作业监管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陈新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处罚人陈新霞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本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大厅开具缴费通知书,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行号:102894700015),收款单位:叶城县财政局,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地址:叶城县解放中路14号。

你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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