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6〕136号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鸿顺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788UK77A

住所(住址):叶城县新世纪农贸市场6号、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吐尔洪·依提(叶城县鸿顺日用百货店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126198207103912

联系电话:18699851367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叶城县新世纪农贸市场6号、7号商铺

2026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叶城县鸿顺日用百货店待销售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进行抽检送检。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叶城县鸿顺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检验报告(NO:A2260436766119010C),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总酸(以乙酸计),计量单位g/100mL,标准指标为≥3.50,实测值为2.1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2456-2021(第三法)。2026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还有77瓶该不合格批次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喀叶市监强制〔2026〕36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是当事人从莎车县千里香食品加工厂进货的,以5.8元/瓶的价格购进了84瓶,供货商送货时多送了4瓶(这个四瓶不在货单里),销售了8瓶给抽检公司,销售价格是10元/瓶。三瓶当事人自己食用。当事人表述为这个醋比其他醋贵,所以其他人问了价格没买。剩余77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出厂检验报告。

本案中,截至案发,当事人从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违法货值金额为880元,获取的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3.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检验报告(NO:A2260436766119010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O:GZJ2665000060223176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及时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采取召回措施等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来源、数量、销售等情况;

7.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采取的处置工作等情况。

8.《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喀叶市监强制〔2026〕36号,证明现场对77瓶该不合格批次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2月26日购买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销货清单。

10.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出厂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6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叶市监罚告〔2026〕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的违法行为。

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6年7月31日向执法人员提交整改报告,及时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示。当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该当事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萨福富热克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77瓶,免于其他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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