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罚字〔2026〕17号 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杨林,男,41岁,身份证号:622223********3637,房屋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新1652017201900059,注册单位: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城县2025年夏合甫乡欧松板厂房建设项目经理,住址:甘肃省民乐县顺化乡顺化堡村***号。

被处罚人作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叶城县2025年夏合甫乡欧松板厂房建设项目经理未履职尽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劳务工人均未录入新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规定。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杨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人杨林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本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大厅开具缴费通知书,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行号:102894700015),收款单位:叶城县财政局,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地址:叶城县解放中路14号。

你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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