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法规政策学习手册

来源:电子商务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7日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政策解读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八大亮点

一、严格范围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二、促进发展

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三、包容审慎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我们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四、平等对待

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五、均衡保障

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六、协同监管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七、社会共治

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八、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保护权益

1、卖家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套路,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5、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

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四,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朋友圈解读

多数人的微信好友里,都有少则两三个多则数十个做微商的好友。无论兼职还是专职,他们的主流推广方式都是在朋友圈发图片和文字,或者发一些推广软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没有相关条款禁止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涉及广告规范的条文有3处,分别是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这3个条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经有的精神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广告并未作出新规定,微商在朋友圈发广告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与制约。

2、朋友圈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广告市场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中的各类广告活动都要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监管,发布违法广告肯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3、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微信上以盈利为目的发布违法广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查处。如:”互联网违法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朋友圈发布治疗仪、胶囊等商品图片,并宣称可以治疗颈椎病,且没有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朋友圈),市场监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促使朋友圈广告更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施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优化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也必将促使广告发布行为进一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使得出现广告违法情形时,广告监管机关更容易找到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广告被查处的概率更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处罚起点高,违法成本高,势必对微商形成威慑与制约,促使其规范广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施行,朋友圈广告不会消失,但违法广告肯定会减少。

虽然一些微商“抖机灵”,将商品照片改为手绘图案,广告语转换成拼音甚至外语,但并不能改变其发布广告的性质。如果广告内容违法,依然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2017中国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市场规模达6835.8亿元,从业人数2018.8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对于发布夸大虚假宣传广告的微商来说,将是致命一击。但对那些合法诚信经营的实体是利好,因为竞争环境将更加公平,市场秩序将更加规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答记者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定。《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三、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五、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答: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六、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办法》是否做出了相应规定?

答: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专家解读】

《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 姜奇平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我国平台发展的关键时期,《意见》对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较好地将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与当前发展,统一在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之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全局决策部署。《意见》突出了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思想,在加强规范方面,提出治理与监管工作重点与要求,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提出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要求,为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促进发展方面,明确了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的方向。

《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平台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近年来快速发展,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但也暴露出短板与弱项。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治理监管方面的作用,又要遵循市场规律;既要帮助平台企业矫正不健康、不可持续的行为,又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支持平台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一、加强对平台经济的规范,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

(一)通过有效治理与监管,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关键词有两个,一是规则,二是监管。不健康的发展是指发展中市场失灵的一面。此前一段时间,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了明显短板,造成市场失灵现象,治理与监管不足,成为平台经济的弱项。

要矫正发展中的市场失灵,要注重总揽全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做到在平台发展中,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保障公共利益得到维护。1.健全完善规则制度

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意见》主要从完善治理规则、健全制度规范、推动协同治理这三个方面,为平台经济建立章法。

在完善治理规则方面,《意见》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的任务;提出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办法与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要求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这些针对的都是前一阶段反垄断与反对资本无序扩张中平台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

《意见》提到要建立三个制度,一是平台合规管理制度,二是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三是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这些制度一旦建立并完善起来,将为互联网平台治理提供依据。

同时,《意见》还在推动协同治理方面,对行业主管与行业自律提出了协同治理要求。

2.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政府作用有效发挥,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使章法不致形同虚设。这就要通过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来实现,《意见》围绕强化竞争监管执法、加强金融领域监管、强化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和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四个方面提出了不少措施。

在强化竞争监管方面,特点是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目的是堵住不法行为钻空子的空间,防止在监管弱环节掉链子。《意见》做出了针对性较强、较细的规定,是文件的一个亮点。

在加强金融领域监管方面,《意见》强调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加强穿透式监管,抓住了问题要害。此外,《意见》在强化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方面,提出了许多改进的方向。

(二)通过优化发展环境,保证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意见》着眼长远,为优化发展环境,提出了重要的改进方向。这部分写得言简意赅,但涉及的都是非常重大而重要的问题。

首先,《意见》提出了“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这个方向。中国平台经济市场广大,参与者众多,如何在新发展格局中,培育好这个市场,是站在全局角度必须思考的问题。不能因为中国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流量市场,平台就可以为所欲为,对平台参与者竭泽而渔。《意见》提出,要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服务费用,包括给予优质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应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服务收费。

其次,《意见》提出“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提出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平台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生态开放,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实际上,市场上的自然演化,也会推动平台企业最终做出这种选择,因为这符合企业长远利益。

第三,《意见》提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意见,是为了促进公平。《意见》提及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这是平台生态形式的共享经济中涌现出的新型分配关系,通过促进一次分配公平,向着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二、推动平台经济的发展,要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

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发展是规范的目的。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最终要落到发展上来。《意见》在推动发展方面,强调了创新发展与转型发展两个重要方向。

(一)创新发展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动力保障

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是《意见》对平台经济发展正面引导的一个重要方面。

《意见》强调支持平台加强技术创新。包括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加快技术研发突破,营造良好技术创新政策环境,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这些都是高水平国际竞争的需要。

《意见》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走出去”,积极参与数字领域相关国际规则制定。这也是新发展格局中推进两个循环,两手都要硬的要求。

《意见》鼓励平台开展模式创新。其中,有许多亮点,包括:

一是鼓励基于平台的要素融合创新,试点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其中重点是解决使用问题,即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合规流通使用,确保数据要素可使用、可流通。

二是发挥数据要素对土地、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为此要创造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即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有偿共享数字化的生产资料。推进实物生产资料的数字化,通过数字孪生,实现实体与数据之间的功能替代、互补;推动数字化生产资料由平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平台应用企业多次复用。通过数字化倍增实体生产资料的新动能。

三是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共享新模式,盘活空余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生产资料共享新模式是基于共享经济新业态实践总结出的,是互联网平台的重大制度创新。它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通用目的技术发展决定通用性资产模式创新。为此要解决所有权专有与使用权通用的矛盾。这将为平台发展,奠定不同于企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它不同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现代平台制度。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指围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有者)的受益权与使用权(使用者)的受益权的相互独立,为平台企业与应用企业之间合作分成提供制度条件。弱化了不适合资产通用、共享的“拥有者自己不使用,也不许别人使用”的传统物权思想,释放闲置资源利用潜力。

四是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业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和共享资源。这是生产资料共享的另一面,平台把生产资料共享给中小企业,这是一个双赢:既实现了业务众包、轻资产运作,通过开放提高效率;又实现了平等使用生产资料,通过共享促进公平。

(二)转型发展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动能释放

赋能经济转型发展,是《意见》对平台经济发展正面引导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意见》从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和提升平台消费创造能力三大方面,指出了转型发展的方向。

在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平台企业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同时,深入实施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行动。这将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加强协同联动,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形成新的生态关系。

在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方面,《意见》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智慧农业,引导平台企业在农村布局,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将平台引导到从推动数量到质量转型上来,向平台赋能的高质量发展方向上转型。

在提升平台消费创造能力方面,《意见》鼓励平台企业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比如促进虚拟/增强现实、虚拟化体验等。

总体看,转型发展的根本要求是突出高质量发展。这对平台自身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平台要真正实现赋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型,自身要从擅长打价格战的数量型向智慧化的质量型赋能转变,不断提升自身水平。

《意见》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加强统筹协调研判,强化政策保障,开展试点探索三方面有力措施。其中,“加强监管行动、政策的统筹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是行政相对人意见,避免影响、中断平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尤其防范政策叠加导致非预期风险”体现了审慎监管,也是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

平台好比数字经济大海中的航空母舰,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就是要做到,保持正确的航线,保持稳健的船速,保证强劲的续航。做到这些,中国平台经济发展将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国家对互联网和

电子商务发展的顶层设计和部门职责分工

(2017年)

一、国务院,主要职责包括:

对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做顶层设计规划;

提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协调各部委相关职责划分;

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5月,主要职责包括:

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

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简称网信办)于2014年2月成立。主要职责包括:

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

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

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四、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购物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拟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

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并组织实施;

组织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建设,制定商务部电子政务建设整体方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部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监督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负责部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外经商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负责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规划、立项并组织开发;负责商务部政府网站规划、建设与管理;

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参与国家信息化、“金关工程”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组织商贸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监管电子商务交易价格,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推动电子商务跨地区跨行业间协作、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海外投资审批等;

国内互联网市场准入、投资审批等;

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对电子商务的支持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等;

六、国家工商总局,从市场交易主体出发,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主要职责包括:

电子商务领域注册资本登记;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有关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

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网络支付牌照发放、全国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主要职责包括: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负责网络支付牌照发放、全国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

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

从金融安全切入监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及互联网站网络接入等,主要职责包括:

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电信和互联网业务市场准入及设备进网管理,承担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及试办新业务备案管理职能,推进三网融合,监督管理电信和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服务质量、互联互通、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

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推动网络资源共享;推动宽带发展;审查信息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指南;负责信息通信建设监管政策;推进信息通信业对外合作的相关项目;

组织拟订电信网、互联网及其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组织推动电信网、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工作;承担建立电信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配合打击网络犯罪和防范网络失窃密;拟定电信网、互联网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威胁治理、信息通报和应急管理与处置;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特殊通信管理,拟订特殊通信、通信管制和网络管制的政策、标准;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九、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机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全国协查机制、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机制、质量信用信息披露管理、电子商务认证认可制度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

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加大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力度,查处利用网络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

积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

完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构建跨境电商领域进出口消费品安全体系;

推进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和应用,研制电子商务主客体信息描述、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电子商务支付、电子商务信用等关键环节及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离线电子商务等基础性关键标准,制定规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的急需标准;

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力争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

十、公安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督、检查、指导、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的安全保护、上网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组织实施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管理和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防治工作;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网络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和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与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等;

十一、中国消费者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和电商领域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电子商务领域消费的有关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就电商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十二、农业部,主要职责包括:

拟订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农业市场化和信息化重大政策及发展战略,协调指导地方农业电子商务市场和信息体系建设;

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发展;

承担“金农工程”等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实施指导工作;

负责农业部系统网络安全监管,协调指导信息网络建设;组织网络涉农舆情监测;

组织制定农业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指导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组织信息技术及应用成就的展示、交流与合作;

十三、海关总署,负责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海外代购征税、打击走私等,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包括类别及范围、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等事项;

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等;

十四、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建设,对国家邮政、快递市场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实施方案等,促进交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交通智能化发展;

拟订邮政行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等;

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促进快递和电商的协调发展;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十五、银监会,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负责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十六、证监会,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

十七、保监会,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等;

十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网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等,主要职责包括: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组织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拟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网络商品交易中的税收征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研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

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十、财政部,主要负责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国家扶持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政策、管理有关扶持资金;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等;

制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资金等,2010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文化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等;

二十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和职责划分

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6)

3.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3)

4.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12)

5.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6.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7.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4日发布,12月1日正式试行)

9.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第37号令,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202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1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2022年3月)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汇总》后详

二、电子商务监管体制与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没有确定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一)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是指政府履行电子商务活动监管职能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与制度。监管体制是完善电子商务监管的首要内容。

在我国,中央政府参与电子商务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部门。

目前,现有商务活动的监管体制仍可以延伸至电子商务领域。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安全保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和规范制定等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上述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以电子商务整个流程中的若干环节或具体电子商务行为为落脚点,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水平不一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置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某一部门或者多个部门行使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权力。

例如,直播电商作为电商行业新业态,近几年发展迅猛,已成为互联网风口。“直播带货”互动性强,绕过了经销商等传统中间渠道,直接实现了商品与消费者对接。

(二)电子商务监管职责

电子商务监管职责,是指政府各部门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职责。电子商务跨行业、跨领域的特征,决定了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三、国家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依照国务院“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即“三定”方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职责如下: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协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3)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等。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7)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基本职责是进出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承担口岸管理、保税监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海关合作等职责。

(8)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仍以直播电商为例,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总之,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涉及广告发布、合同成立、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诸多环节,现实状况难以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监管。因此,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规清单

一、准入条件

1.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3.是否获得ICP许可证、EDI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4.是否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5.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6.是否具备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7.是否具备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8.是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采取适当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9.是否配置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10.是否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二、数据留存

1.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

2.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两年?

3.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自其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两年?

4.是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及相应加密方式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5.是否通过部署监测系统等方式对重要业务和管理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检测,并设置必要的恢复措施?

6.是否定期开展数据备份工作?

三、制度构建

1.是否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及各类管理制度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投诉举报渠道、纠纷解决机制、信用评价机制)

(5)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分别针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

(6)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7)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8)平台内容审核机制

(9)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留存制度

(10)争议解决机制

(11)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梳理

2.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3.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内容是否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4.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的,是否设置不合理条件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平台?

四、平台内经营者管理

1.是否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以下情形下的权利与义务?

(1)平台入驻和退出

(2)商品和服务信息披露

(3)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

(4)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实施

(5)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知情权与选择权保障)

(6)知识产权保护

(7)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保护

2.在审查和登记时,是否使欲入驻经营者知悉并同意上述协议,提请对方相关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3.是否建立经营者入驻的资质审核机制,配备人员在公示时间内审核其提供的资质材料和信息,给出审核结论,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1)是否要求提供以下基础资质:

a)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他合法经营证照

b)银行开户证明或相关信息

c)法定代表人和/或商家负责人和/或商家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

d)必要时,商家应向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第三方支付的授权书

(2)是否要求提供经营资质:

a)从事许可类经营或经营许可类商品的,要求提供经营许可资质和/或商品许可、批文等资质证明或信息

b)经营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的,要求提供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是否审核品牌资质:

a)审核商家所经营品牌所有权或品牌授权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品牌授权链路的完整性,审核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品牌授权使用范围与商家经营类目与商品的一致性

b)平台对入驻品牌、规模等设置入驻要求的,另行制定规则,并在商家入驻时进行审核

(4)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4.是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5.是否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该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6.是否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7.是否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8.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9.是否定期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审查?

10.当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当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2.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是否及时公示?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是否制定合法有效的用户协议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2.是否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消费者完整阅读用户协议,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3.是否存在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4.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5.是否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6.是否公示《隐私政策》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提示消费者阅读?

7.是否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

8.是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查阅、损毁、使用或披露?

9.是否明示消费者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注销方式、程序,且未设置不合理条件?

10.是否存在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

11.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是否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12.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13.是否存在根据“用户画像”实施差别化定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行为?

14.是否存在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5.是否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标明“广告”?

16.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17.是否建立并公示完善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18.是否存在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的情况?

19.是否能够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0.是否建立内部争议处理程序和受理平台消费者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

21.是否建立健全平台消费者权利保护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平台消费者纠纷处理情况和相关措施?

六、有序竞争

1.是否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2.是否利用平台商业垄断地位优势逼迫平台商家接受并遵守“二选一”政策?

3.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形?

4.是否对竞争对手及其相关网络产品或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

5.是否利用自身独特地位,以规则和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和限制与其自营业务(包括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等)存在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支付或物流承运方等在平台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6.是否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7.是否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是否存在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限额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情形?

10.是否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11.是否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2.在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将平台服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并在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13.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汇总

一、综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各大政府单位指导意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11.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12.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13.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

14.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15.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

16.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17.商务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促进居民便利消费的意见

18.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19.商务部农业部关于深化农商协作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

2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21.商务部关于2020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条例:

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5.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26.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27.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28.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29.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30.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31.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2.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3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3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5.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36.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37.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39.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4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5.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46.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48.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49.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50.中国贸促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快递管理条例

51.快递暂行条例

52.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5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55.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56.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7.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58.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59.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6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五、市场监督管理

6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6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6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66.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67.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68.质量技术监督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工作规范

69.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70.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7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7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7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7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7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76.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7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7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79.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80.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81.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六、服务规范文件

82.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83.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8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8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七、反垄断条例

86.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8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