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2批次农产品香蕉不合格,1批次水产品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农产品香蕉,鱼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叶城县沁合海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8月15日对叶城县沁合海鲜店待销售的食用水产品鲟龙鱼(淡水鱼)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越程小区农贸市场1号叶城县沁合海鲜店,抽样数量:3kg,抽样单编号:NO:DBJ23653100103840121。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恩诺沙星μg/kg项目标准指标为≤100,样品实测值为377,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二)对叶城县沁合海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8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越程小区农贸市场1号叶城县沁合海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41656430100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以42.5元/公斤的价格从阿克苏红旗坡农贸市场的一位汉族青年处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购进了40公斤鲟龙鱼(淡水鱼),2023年8月15日,以5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3公斤进行抽样,剩余的37公斤按55元/公斤销售给消费者,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沁合海鲜店给消费者销售检验不合格鲟龙鱼(淡水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沁合海鲜店收到检验报告书后,未能提供不合格鲟龙鱼(淡水鱼)的进货清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的相关凭证资料或者进货登记台账。
销售经验不合格鲟龙鱼(淡水鱼)的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品,该经营者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对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核桃大道15社区99-18号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抽样数量:2.4kg,抽样单编号:XBJ23653126103840049。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吡虫啉mg/kg项目标准指标为≤0.05,样品实测值为0.13,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1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核桃大道15社区99-18号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348402801020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以7元/公斤的价格从叶城县水果批发市场内的一个批发店购进了10公斤香蕉,2023年8月15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1公斤进行抽样,剩余的7.9公斤按8元/公斤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给消费者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幸福花园百货店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清单、供货者的资质和进货登记台账。
销售经验不合格香蕉的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标的香蕉,该经营者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对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待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加依提勒克路口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抽样数量:2.4kg,抽样单编号:XBJ23653126103840060。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吡虫啉mg/kg项目标准指标为≤0.05,样品实测值为0.26,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1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加依提勒克路口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348402801019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以7元/公斤的价格从叶城县水果批发市场内的一个批发店购进了10公斤香蕉,2023年8月16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1公斤进行抽样,剩余的7.9公斤按这个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给消费者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美滋美味水果店的经营者收到该检验报告书后,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清单、供货者的资质和进货登记台账。
销售经验不合格香蕉的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标的香蕉,该经营者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