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2批次农产品香蕉和姜不合格,1批次水产品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农产品香蕉,鱼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08月25日对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待销售的食用水产品草鱼和花鲢鱼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越程小区农贸市场内的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抽样数量:4.05kg,抽样单编号:DBJ23653100103840670和DBJ23653100103840673。检验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μg/kg,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草鱼样品实测值为12,花鲢鱼样品实测值为20,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二)对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19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越程小区农贸市场内的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NO:A2230438361101014C和NO:A223043836110101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023年8月25日,供货人朱哥以到公司推销的方式,以16.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73公斤草鱼和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4.6公斤花鲢鱼,两种鱼共购进1278.2元,同日,以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4.05公斤草鱼和4.6公斤花鲢鱼进行抽样,剩余的68.95公斤草鱼按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共1552元,无法召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销售检验不合格草鱼和花鲢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3.8元(贰佰柒拾叁元捌角)。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逸凡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公司未能提供不合格草鱼和花鲢鱼的进货清单、供货者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的相关凭证资料或者进货登记台账。
销售经验不合格草鱼和花鲢鱼的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品,该经营者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叶城县嫩园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9月04日对叶城县嫩园水果店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团结西路12-12号叶城县嫩园水果店,抽样数量:3kg,抽样单编号:DBJ23653100103841279。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吡虫啉mg/kg项目标准指标为≤0.05,样品实测值为0.13,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叶城县嫩园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2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团结西路12-12号叶城县嫩园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461756201001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以7元/公斤的价格从叶城县水果交易市场内的一位汉族老板(他没有店铺,每天在开车过来卖水果)处购进了25公斤香蕉,共计175元,2023年9月4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3公斤进行抽样,剩余的22公斤按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嫩园水果店给消费者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贰拾伍元整)。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嫩园水果店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清单、供货者的资质和进货登记台账。
销售经验不合格香蕉的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标的香蕉,该经营者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9月9日对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待销售的姜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零公里迎宾大道西侧3栋1单元1层05号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抽样数量:2.5kg,抽样单编号:DBJ23653100103841663。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mg/kg项目标准指标为≤0.2,样品实测值为1.0,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29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零公里迎宾大道西侧3栋1单元1层05号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461756401010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以20元/公斤的价格从叶城县新世界农贸市场内的叶城县四季惠蔬菜批发行购进15公斤姜,共计300元,2023年9月9日以2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5公斤进行抽样,剩余的12.5公斤按2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共销售价格330元,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给消费者销售检验不合格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元整)。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惠多多果蔬店的经营者收到该检验报告书后,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姜的进货清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的相关凭证资料或者进货登记台账。
销售经验不合格姜的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标的姜,该经营者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