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7期)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所中学、8所幼儿园,7所小学16批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食堂自行消毒)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叶城县白杨镇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白杨镇中学给学生提供的餐盘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友谊路73号院叶城县白杨镇中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3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9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友谊路73号院叶城县白杨镇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7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中学给学生提供的餐盘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3组09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6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3组09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三、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5村1组03号院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49,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3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5村1组03号院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2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四、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8)村3组11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75,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14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8)村3组11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五、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1组17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4994,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6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1组17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40100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六、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3组00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1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33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6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3组00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401004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七、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86,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6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3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八、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对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叶城县亚巴格西路2号院,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232,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7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亚巴格西路2号院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0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九、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9村迎宾路057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76,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9村迎宾路057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1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十、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84,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2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十一、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91,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4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12、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2组015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95,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267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2)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2组015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13、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1组041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203,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7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14、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对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学生提供的盘子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4组163号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2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212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2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盘子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15、叶城县蓝天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对叶城县蓝天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餐盘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公园路05号叶城县蓝天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23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1)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119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2)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蓝天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27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餐盘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16、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对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学生提供的蒸盘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洛克乡康开其克8村2组054号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41,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187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28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蒸盘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