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7期)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所中学、8所幼儿园,7所小学16批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食堂自行消毒)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叶城县白杨镇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白杨镇中学给学生提供的餐盘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友谊路73号院叶城县白杨镇中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3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9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白杨镇中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友谊路73号院叶城县白杨镇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7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中学给学生提供的餐盘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白杨镇中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餐盘(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中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餐盘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白杨镇中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中学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使用的洗洁精是魅杨牌的,执行标准为CB/T9985-2000;是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非食品级的洗洁精。(2)餐具清洗流程不规范,清洗未达到标准。(3)餐具消毒不规范,餐具摆放消毒柜不合理。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3组09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6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3组09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0)村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食堂饭碗清洗情况做不到用流动水一清二洗三冲流程。(2)使用的洗洁精不是食品级的。(3)班级内使用的消毒柜对饭碗进行消毒时使用不规范。

三、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5村1组03号院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49,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3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5村1组03号院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2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依提木孔镇中心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使用洗洁精过多,清洁人员在清洗消毒过程中清洗不够彻底,水冲不充分,不彻底。(2)消毒柜的使用不正确,温度不够高未按照消毒要求去实施。(3)水未控干直接放入消毒柜,在消毒过程中,时间不够,消毒不彻底,造成部分残留未消毒彻底。(4)餐具摆放位置不对,部分区域重叠堆放,导致消毒辐射面未达到。

四、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8)村3组11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75,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14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拉尤勒滚(18)村3组11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30100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喀斯克艾日克(18)村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对该所幼儿园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使用洗洁精过多,清洁人员在清洗消毒过程中清洗不够彻底,水冲不充分,不彻底。(2)班级的消毒柜使用不规范。(3)存在饭碗清洗完后,没有及时的拿到消毒柜里并没有按要求时间消毒。

五、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1组17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4994,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6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1组174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40100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依提木孔镇托万库其(26)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使用洗洁精是动力牌的。执行标准为CB/T9985;S生产质量低。(2)餐具清洗流程不规范,清洗未达到标准。(3)餐具消毒不规范,餐具摆放消毒柜不合理。

六、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3组00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01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33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6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3组002号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401004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博孜滚艾日克(19)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负责学校食堂工作的校领导对师生监督不到位。(2)学生没有严格遵守学校餐具清洗消毒流程。(3)消毒柜数量少,不够使用。(4)学生用的饭碗为不锈钢,是塑料碗,不能消毒。(5)水池子不够使用。

七、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86,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6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3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壤(12)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校领导对食堂餐具的消杀工作监督力度不大,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2)部分洗洁精过期。(3)消毒设备损坏。(4)责任压实不到位。(5)学生吃完饭,洗碗不认真。

八、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对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叶城县亚巴格西路2号院,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232,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7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亚巴格西路2号院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06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乌夏巴什西路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厨房工作人员餐具清洗流程不规范,餐具消毒不规范,餐具摆放消毒柜不规范。

九、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9村迎宾路057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76,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9村迎宾路057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1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中心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校领导对食堂餐具的消杀工作监督力度不大,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2)消毒设备损坏。(3)责任压实不到位。(4)保育员清洗饭碗不认真。

十、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84,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2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夏勒迪让12村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对该所幼儿园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校领导对食堂餐具的消杀工作监督力度不大,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2)消毒设备损坏。(3)责任压实不到位。(4)保育员清洗饭碗不认真。

十一、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91,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3组066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4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盖米力克(11)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小学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使用洗洁精过多,清洁人员在清洗消毒过程中清洗不够彻底,水冲不充分,不彻底。(2)食堂饭碗清洗情况做不到用流动水一清二洗三冲流程。(3)消毒柜使用不规范。(4)存在饭碗清洗完后,没有及时的拿到消毒柜里并没有按要求时间消毒。

12、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2组015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95,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267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2)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2组015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兰干(9)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小学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校领导对食堂餐具的消杀工作监督力度不大,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2)学校现有洗洁精均为非食品级。(3)责任压实不到位。(5)学生吃完饭,洗碗不认真。

13、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6日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饭碗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1组041号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203,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17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饭碗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饭碗(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饭碗(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饭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吐格曼恰喀6村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校领导对食堂餐具的消杀工作监督力度不大,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2)学校现有洗洁精均为非食品级。(3)责任压实不到位。

14、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对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学生提供的盘子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4组163号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2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212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二)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25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盘子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盘子(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盘子(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盘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洛克乡阿热买里5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员工培训不到位。(2)餐厅的结构存在缺陷,制约相关卫生设施的使用。(3)食堂管理工作强度不大并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4)消毒柜使用不规范。

15、叶城县蓝天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对叶城县蓝天幼儿园学生提供的餐盘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公园路05号叶城县蓝天幼儿园,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23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1)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119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2)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B.2)。

(二)叶城县蓝天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蓝天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27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幼儿园给学生提供的餐盘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蓝天幼儿园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餐盘(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幼儿园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餐盘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蓝天幼儿园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幼儿园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1)餐具清洁过程中洗洁精使用不当。(2)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受到感染有关。

16、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对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学生提供的蒸盘进行抽检送检,抽样地点:叶城县洛克乡康开其克8村2组054号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抽样数量:800ml,抽样单编号:XBJ24653126103835141,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187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二)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245000201028C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所小学给学生提供的蒸盘检验不合格(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给学生提供检验不合格蒸盘(食堂自行消毒)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蒸盘(食堂自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所小学立即停止提供给学生检验不合格的蒸盘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叶城县洛克乡8村小学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该所小学对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原因分析:清洗不彻底,消毒不规范。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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