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征补决〔2025〕01号)

来源: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8日 点击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我县依法对叶城县喀格勒克镇蓝桥(8)社区老干南巷3-4-232号房屋地块实施征收。

因该房屋占有人张志国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推进整体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叶城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及叶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城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党办发〔2012〕6号)》,叶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人张志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征补决〔2025〕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补偿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补偿决定的,叶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叶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征补决〔2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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