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关于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违规停放处罚基准的公告

来源: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7日 点击数:

为有效防治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其他城市道路行为,保障群众通行安全顺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区别定责和确定处罚力度。对占用城市道路违规停放行为设立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4种情形

一、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

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非机动车道等区域不按规定停车。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施划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20元—200元罚款,可以拖移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重处罚适用情形(罚款200元)

(1)占用盲道、无障碍设施停放。

(2)停放在学校、医院、出入口、消防通道周边,严重阻断行人通行,未及时驶离。

(3)车辆碾压、损坏人行道地砖、路沿石,造成市政设施损坏(除罚款外,另需追究设施损坏赔偿)。

(4)驾驶人对抗执法,态度恶劣。

(5)多次(三次及以上)违停,未及时驶离;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罚款100元)

(1)停放在学校、医院、出入口、消防通道周边,严重阻断行人通行,经劝导及时驶离。

(2)多次(三次及以上)违停,经劝导及时驶离;

(3)在有明显禁止停车标志、标示、标牌的路段区域内违规停放。

3、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初次违停经劝导及时驶离。

(2)因车辆故障,紧急避险等客观因素,驾驶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未造成损害后果。

4、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其他。

自公告之日起,我县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违规停放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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