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2-00269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政府办
公开日期 文号 叶政办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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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叶城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政府办 作者:叶城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3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叶城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30日

叶城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51号)、《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新财金〔2017〕74号)、《关于选择确定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新财金〔2020〕55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公示,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稳步增收,推动乡村振兴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努力实现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风险保障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阿卜杜克热木·阿卜杜热伊木(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樊海涛                       (县委副书记)

        江兆侃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亚森·图尔荪                   (县委常委)

        阿不都克力木·阿不都热西提       (副县长)

成 员:徐卫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 斌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靳 亮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高乃孝               (畜牧园区党工委书记)   

       成学峰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勇                     (县气象局局长)

       晁岱荣         (县核桃产业化发展中心主任)

       王 峰     (中华联合财险叶城县支公司经理)

       安 敬     (中国人寿财险叶城县支公司经理)

       聂学斌     (中国人保财险叶城县支公司经理)

       郭多堂     (中国平安财险叶城县支公司经理)

各乡镇(区)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阿不都克力木·阿不都热西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马斌、靳亮同志兼任。办公室内设联络工作组、宣传工作组,协同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三、承保机构

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地财金〔2020〕33号),确定叶城县2021年承保机构共3家,分别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叶城县支公司。

四、承保范围

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地财金〔2020〕33号)要求,自治区统一开展险种(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制种业)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公司负责承保。

(一)林果业。2022年林果业承保按照《叶城县特色林果政策性保险奖补工作实施方案》(叶政办发〔2021〕2号)文件执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承接全县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等特色林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小宗特色林果业。2022年小宗特色林果承保按照《叶城县小宗特色林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叶政办发〔2021〕3号)执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全县石榴、无花果、桃子、西梅、樱桃、榅孛(木瓜)等小宗特色林果品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三)种植业、养殖业、制种业。具体承保范围如下: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承保范围。负责恰其库木管理区、萨依巴格乡、柯克亚乡、西合休乡、乌吉热克乡、加依提勒克乡、夏合甫乡、阿克塔什镇8个乡镇种植业、养殖业、制种业农业保险。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承保范围。负责喀格勒克镇、棋盘乡、宗朗乡、吐古其乡、伯西热克乡5个乡镇种植业、养殖业、制种业农业保险。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公司承保范围。负责恰尔巴格镇、江格勒斯乡、依力克其乡、乌夏巴什镇、恰斯米其特乡、洛克乡、巴仁乡、铁提乡、依提木孔乡9个乡镇种植业、养殖业、制种业农业保险。

五、承保险种、补贴比例及保费标准

(一)承保险种。根据《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地财金〔2020〕33号),承保险种共有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及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业四大类。

种植业险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玲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养殖业险种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林果业险种包括: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石榴、无花果、桃子、西梅、樱桃、榅孛(木瓜)。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业险种包括:玉米制种、水稻制种、小麦制种。

   其他险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要求确定的其他险种。

(二)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地县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在上述种植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和玉米)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47.5%、自治区财政补贴32.5%、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2、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3、林果业保险。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六个品种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地县财政承担15%(地区承担10%,县市承担5%),投保农户或林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20%。石榴、无花果、桃子、西梅、樱桃、榅孛(木瓜)六个品种地区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60%、投保农户或林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20%。

4、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业险种。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地县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三)保费标准。根据自治区招标各险种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情况,结合《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降低南疆四地州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新银保监办发〔2020〕136号)文件要求,喀什地区各险种单位保额、保险费率、单位保费如下:

1、种植业。

小麦:保额600元/亩、费率3.8%、单位保费22.8元/亩。

玉米:保额700元/亩、费率5.1%、单位保费35.7元/亩。

水稻:保额700元/亩、费率6%、单位保费42元/亩。

小麦制种:保额700元/亩、费率3.8%、单位保费26.6元/亩。

玉米制种:保额800元/亩、费率5.1%、单位保费40.8元/亩。

水稻制种:保额800元/亩、费率6%、单位保费48元/亩。

棉花:保额1000元/亩、费率6.1%,单位保费61元/亩。

油料作物:保额600元/亩、费率4.2%,单位保费25.2元/亩。

糖料作物:保额800元/亩、费率3.8%、单位保费30.42元/亩。

马铃薯:保额600元/亩、费率6.1%,单位保费36.6元/亩。

2、养殖业。

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头、费率4.8%、单位保费48元/头。

育肥猪:保额800元/头、费率3.8%、单位保费30.4元/头。奶牛:保额10000元/头、费率4.5%、单位保费450元/头。

3、林果业。

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石榴、无花果、桃子、新梅、樱桃、榅孛(木瓜):保额1600元/亩、费率6.0%、单位保费96元/亩。

六、承保要求

(一)各承保机构要根据我县行政区划实际,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网点,确保所在承保乡镇(区)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站点,并保障业务人员、车辆。

(二)各承保机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和参保农户提供将险种、保额、赔付额度、赔付期限和赔付程序等逐一进行明确的服务承诺书。审核通过后,由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签订,确保承保保险公司服务不打折扣、农民群众不受损失。

(三)各承保机构负责划定区域内相关保险承保工作,坚决杜绝超标或降低标准、跨区域承保、重复投保及违规恶意竞争等现象发生。如若出现以上问题,将直接取消其在县域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的资格。同时,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做到应保尽保。

(四)各承保机构对划分区域中各险种不得出现零承保、低承保的情况,如: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业等。应加大宣传,提高各险种承保率,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率作为下一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依据。

七、理赔要求

(一)案件受理。承保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所辖乡镇(区)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反映,由乡镇(区)人民政府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在保险合同期内,如投保人或承保机构对报案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可在各方协商后进行调整。投保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立即报案的,如能提供合理证明和相关材料,承保机构要予以认可并视同及时报案。

(二)现场查勘。各承保机构需设立365天×24小时接报案、咨询受理电话,服务小组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接报案。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发生重大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承保机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共同商定现场查勘时间;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与报案人协商确定后续查勘时间。

(三)资料收集。各承保机构应根据案情特点,一次性告知投保人索赔程序、索赔材料清单,并提供相关索赔单证,以便及时、准确处理赔案。在投保人提交索赔资料时,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相关单证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

(四)定损理算。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依据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和各险种条款约定,综合考虑标的特性、生长阶段、损失范围、灾害种类、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形,科学选择定损时间和方式,并确保定损时效,落实“定损结果到户”。原始工作记录必须经查勘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承保机构签字确认,确保定损过程公开透明、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平合理。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的,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合理定损或在作物收获前一次性测产定损,损失核定一般在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对于农作物在苗期受损,急需重播、补种或标的已经达到绝产、全损标准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五)赔款支付。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应及时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在与投保人(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在取得投保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认可的分户理赔清单后,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

八、工作要求

县财政部门:一是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按规定比例足额筹集地方财政应配套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二是负责下达,结算等工作,组织审核相应保险品种保费补贴资金普惠金融系统申请数据。于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及当年预算工作;三是要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财政资金的申请和拨付,以及县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核桃产业发展中心:一是按照《关于2021—2023年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品种、保额、费率及补贴(奖补)比例情况公告》要求,审核认定承保数量,协助做好灾害勘察、定损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二是按照承保完成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地区、自治区、县市比例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承保机构,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每月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支付情况,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上报。

县气象局: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工作,灾后要及时为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气象证明材料。

各乡镇(区):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深入持久开展宣传。注重调动承保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各承保机构:要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考虑农牧民的利益,按照“应赔尽赔”的要求,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要在与投保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打卡发放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及时在受灾当地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核桃产业发展中心、银保监办:等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承保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在年末对涉及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测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划分的依据。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叶城县畜牧业商业险保险合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确保2022年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协商就叶城县2022年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生产保险承保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加强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加强行业监管,强化监督问责,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保投保,积极稳妥推进优势特色畜牧保险工作。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经办机构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3、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生产经营者和组织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投保。

4、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宣传、资料收集、张榜公示、信息共享、审核把关等各方面工作。

二、保险品种

1、肉牛(牦牛)

2、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

3、鸽子(种鸽、肉鸽)

三、承保范围

叶城县所有畜牧生产经营者或组织。

四、区域划分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承保范围。负责恰其库木管理区、萨依巴格乡、柯克亚乡、西合休乡、乌吉热克乡、加依提勒克乡、夏合甫乡、阿克塔什镇8个乡镇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县支公司承保范围。负责喀格勒克镇、棋盘乡、宗朗乡、吐古其乡、伯西热克乡5个乡镇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公司承保范围。负责恰尔巴格镇、江格勒斯乡、依力克其乡、乌夏巴什镇、恰斯米其特乡、洛克乡、巴仁乡、铁提乡、依提木孔乡9个乡镇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

   五、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1、肉牛(牦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费率为8%,保费560元/头。

2、羊(种养)保险金额为1300元/只,费率为5%,保费65元/头;羊(育肥羊、生产母羊)保险金额为800元/只,费率为5%,保费65元/头。

3、鸽子(种鸽)保险金额为40元/羽,费率为5%,保费2元/羽;鸽子(肉鸽)保险金额为20元/羽,费率为5%,保费1元/羽。

六、保险期间

1、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起始时间为准。

2、观察期。自投保始之日起21日内为保险(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的疾病观察期。到期续保的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免除疾病观察期。

七、承保条件

1、肉牛(牦牛):凡肉牛(牦牛)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以肉牛(牦牛)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一)投保的肉牛(牦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1年)以上;

(二)投保时肉牛(牦牛)畜龄在4个月龄以上;

(三)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泄洪区;

(五)肉牛(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的、无疾病的,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在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有接种记录,有识别身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牦牛)全部投保,不得漏保。

2、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凡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以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一)投保的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1年)以上;

(二)投保时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满3月龄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泄洪区;

(五)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的、无疾病的,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在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有接种记录,有识别身份标识。

投保人应将所饲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全部投保,不得漏保。

3、鸽子(种鸽、肉鸽):凡鸽子(种鸽、肉鸽)养殖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以鸽子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一)投保的鸽子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年)的优良品种;

(二)投保时鸽子(种鸽、肉鸽)在90日龄、且体重达到0.6kg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泄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要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鸽群不同舍饲养,鸽舍间距合理;

(五)鸽子(种鸽、肉鸽)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六)鸽子(种鸽、肉鸽)在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有接种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鸽子(种鸽、肉鸽)全部投保,不得漏保。

八、保险责任

1、肉牛(牦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羊痘、炭疽;

(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鸽子(种鸽、肉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种鸽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冰雹、地震、冻灾、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疫病。

(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种鸽禽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九、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不予以赔偿。

1、肉牛(牦牛)。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雇佣他人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在保险前,政府下达扑杀令的;

(三)保险牛在投保21天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的;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自行处理保险牛;

(五)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未采取措施的;

(六)失去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2、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雇佣他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在保险前,政府下达扑杀令的;

(三)保险羊在投保21天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的;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自行处理保险羊;

(五)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未采取措施的;

(六)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3、鸽子(种鸽、肉鸽)。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雇用他人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在保险前,政府下达扑杀令的;

(三)保险鸽子在投保21天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的;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自行处理保险鸽子;

(五)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未采取措施的;

(六)被盗、走失、饿、互斗、淹溺;

(七)淘汰宰杀;

(八)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鸽子的死亡,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十、双方职责

(一)县政府职责

协调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区)共同推进叶城县2022年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健康发展,完善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保持上下贯通,形成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合力;对开展的承保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对承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整改,对投保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或矛盾进行解释和宣传。

(二)各保险公司职责

积极做好叶城县2022年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宣传工作,切实把畜牧业保险政策宣传到户,确保群众对畜牧业保险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不得低于90%;积极开展承保业务,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做好承保工作,办理承保手续,提供业务单证;组织做好保险查勘定损和履行相关理赔工作;每月定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财政局报告畜牧业(肉牛<牦牛>、羊<种羊、育肥羊、生产母羊>、鸽子<种鸽、肉鸽>)保险业务开展、保费收缴等情况。

十一、违约处罚

按照承保关系,若承保公司未能履行承保责任,即在合理范围内,拒绝承保养殖户标的物等情况发生的,承保公司违约,承保公司将承担投保人投保标的物保额的3倍资金处罚。

十二、附则

(一)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合作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一份。

(三)合作本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出现问题纠纷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提请法律诉讼。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