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01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7-29 文号 叶政办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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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规〔2021〕3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9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叶城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8日

叶城县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厂房建设管理使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孵化中小微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县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返乡创业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园区厂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持有产权、乡村生产车间由乡镇和行政村持有产权;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上海产业园和民族孵化园的厂房实行统一管理、乡村生产车间由乡镇负责管理,收取的租赁费全额上交县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财经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产业园区和乡村生产车间区域内的厂房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部门办理进驻手续并与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乡镇签订标准厂房租用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按照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方案,新建标准厂房原则上以多层建筑为主,层高不低于4.5米,优先选择基础设施完善、水电有保障、交通便利的区域实施。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资产明晰的原则,产业园区厂房建设完成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乡村生产车间由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监管、资产增值、收益管理和物业服务等,并做到建立台账、专人管理、严格审核。

第七条、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产业园区厂房资产的监督检查,严防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三企业入驻条件

第八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布局,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且依法在叶城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对节能环保、高新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及具备实力的劳动密集型生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3、入驻企业须遵守工业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乡镇签订标房租赁协议书(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年产值、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足额交纳押金。

5、入驻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款方可申请入驻:

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平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平方米,税收不低于50/平方米;

二是解决就业不低于1/20平方米(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低于1/10平方米);且满勤员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县产业园2000/月,乡镇产业园1500/月,乡村生产车间不低于1000/月。

6、入驻企业应自接收厂房之日起3个月内投产,房租自接收之日开始计算,年生产周期达到10个月以上;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章入驻程序

第九条、企业入驻按下述程序进行:

1、入驻申请:招商引资企业提交入驻申请、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评审组审核同意,与县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2、企业入驻:招商协议签订后,入驻园区企业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产业园区厂房租赁合同》,入驻乡村生产车间的企业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生产车间厂房租赁合同》。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3、手续办理:企业需办理入驻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租赁要求

第十条、各方须遵守如下租赁管理条款:

1、租赁期限: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在前2年达到减免标准者可享受减免租金优惠(先交后返,按税后金额进行返还);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缴纳当年租金。期满后若承租方需要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园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租合同。

2、入驻企业应交纳押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厂房押金为10万元,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双层厂房押金为20万元,以此类推,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押金增加10万元。租赁合同到期或中途退租的,经园区管委会或乡镇验收,厂房(含政府投资的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无损坏的,及时全额退还押金。

3、承租方应按约定缴纳租金。

厂房租金为5/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房租从交给企业之日开始计算。水电费及相关税费以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4、减免优惠条件:

1)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平方米,且缴纳税收超过50/平方米;或者用工人数超过10/平方米,且满勤人员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县产业园2000/月,乡镇产业园1500/月,乡村生产车间不低于1000/月。

2)本条所称的纳税额不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承租企业享受减免租金优惠,应按程序报请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乡镇考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返还。

5、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确需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必须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工业园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重违反标准化厂房使用性质的,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厂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园区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工作。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自费进行装修。

第十三条、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1、厂房内的设施(含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照明等设施)由承租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2、企业在厂房内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等,由企业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费用及使用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办法。

3、厂房室外公共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卫生间、货运电梯、排污管道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负责进行维护和管理。

4、厂房公共区域的绿化及环境卫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负责;标准厂房内的卫生由承租企业负责。

5、承租企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所在乡镇负责收集处理。

6、进入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法、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十四条、承租企业应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所在乡镇交纳物业服务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带管护费等),按0.5/·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按月向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安保费另行收取。

第十五条、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2、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

3、入驻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4、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不得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5、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的违约责任:

1、企业违反租赁合同、物业管理禁止行为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

2、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每日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拖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园区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或通过法律途径等办法解决。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标准厂房使用效益考核机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生产运营情况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用工人数、生产设备投入、技术人员配备、员工工资、每年生产周期、产出强度、实现纳税等指标是否达标。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约定奖励条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实行入园企业退出机制。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确认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1、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因企业自身原因1个月内未进场、3个月内未投产的;

2、入驻企业投产后达不到租赁合同约定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的;

3、用工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一半的;

4、一年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工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的;

5、拖欠员工工资超过2个月的;或实训期满后,员工满勤(26)月工资低于2000/月、乡村生产车间1500/月的,或日平均工资低于76.9元、57.7元的;

6、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违约行为发生的;不配合园区工作、不按时提供各类报表且不愿整改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叶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