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H{BM}-2194-2021-08053 公开信息来源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24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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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厂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叶城县人民政府

来源:政府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9日 点击数: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厂房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现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叶城县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厂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多轮修稿,于2021年叶城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形成此办法。

    二、制定过程

    参照周边地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园区草拟了《办法(讨论稿)》,充分征求了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工信、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意见。针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二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制订意义、责任分工、日常管理和适用对象等情况。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产管理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第三章“企业入驻条件”(第八条),明确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布局,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且依法在叶城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对节能环保、高新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及具备实力的劳动密集型生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3、入驻企业须遵守工业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乡镇签订标房租赁协议书(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年产值、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足额交纳押金。

    5、入驻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款方可申请入驻:

    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50元/平方米;

    二是解决就业不低于1人/20平方米(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低于1人/10平方米);且满勤员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县产业园2000元/月,乡镇产业园1500元/月,乡村生产车间不低于1000元/月。

    6、入驻企业应自接收厂房之日起3个月内投产,房租自接收之日开始计算,年生产周期达到10个月以上;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章“入住程序”(第九条),明确企业入驻按下述程序进行。入驻申请、企业入驻、手续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租赁要求”(第十条),明确各方须遵守如下租赁管理条款

    1、租赁期限: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在前2年达到减免标准者可享受减免租金优惠(先交后返,按税后金额进行返还);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缴纳当年租金。期满后若承租方需要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园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租合同。
  2、入驻企业应交纳押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厂房押金为10万元,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双层厂房押金为20万元,以此类推,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押金增加10万元。租赁合同到期或中途退租的,经园区管委会或乡镇验收,厂房(含政府投资的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无损坏的,及时全额退还押金。
  3、承租方应按约定缴纳租金。

    厂房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房租从交给企业之日开始计算。水电费及相关税费以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4、减免优惠条件:

    (1)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元/平方米,且缴纳税收超过50元/平方米;或者用工人数超过10人/平方米,且满勤人员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县产业园2000元/月,乡镇产业园1500元/月,乡村生产车间不低于1000元/月。

    (2)本条所称的纳税额不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承租企业享受减免租金优惠,应按程序报请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乡镇考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返还。
  5、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确需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必须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工业园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重违反标准化厂房使用性质的,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厂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服务管理”(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企业职责与义务、装修、物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标准厂房使用效益考核机制与入园企业退出机制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及其实行日期。其中,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