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3-01045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9-28 文号 叶政办规〔2023〕2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叶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叶政办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8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叶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抓好落实。

2023年9月21日

《叶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新财规〔202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叶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灌溉定额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差额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奖补资金与农田水利等各级各类相关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协调,推动农业水价机制工作的形成与落实。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八条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凡国有水管单位对进行农业粮食作物(小麦、玉米)种植提供供水条件的,均给予精准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九条补贴标准根据现行县级供水价格文件规定,对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进行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为0.0399元/m3。

农业供水价格发生调整变化的,补贴标准随之对应调整。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十条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的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节水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定额内用水量节约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1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10%-20%部分(含20%),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1.5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20%—30%(含30%)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2.0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30%以上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3.0倍进行奖励。

第四章奖补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应于当年12月份底前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包括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五条各乡镇(区)收集村委会提交的农业用水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奖补对象所在行政村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区)经办人、分管领导在奖补资金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进行审定。县发改委对申报对象、申报流程等进行审核;县水利局对节水水量、奖补标准等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种植面积、种植作物类型等进行审核。上述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在对奖补资金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由县水利局上报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节水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账户,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第十七条已申领节水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其节余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储配置,节余水量处置产生的收益,节水对象不得再次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补贴对象所在乡镇(区)水利业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养护等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方案须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上级专项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水资源费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当年收缴总额的10%。

第二十条县发改委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其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发改委、农业农村和水利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水利、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叶城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叶政办发〔2021〕9号)同时作废。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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