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4-00123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2-22 文号 叶政办规〔2024〕1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叶城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叶政办规〔2024〕1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2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叶城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学,抓好落实。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叶城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20〕55号)及《关于调整叶城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叶政办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灌区斗口以下(含斗口),交由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协会)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田间水利工程等。包括:

1.斗、农、毛渠及其建筑物配套设施;

2.管灌、滴灌、微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

3.高标准农田设施的蓄水设施、管道工程和水肥一体化设备等;

4.抗旱机电井、泵站、供水计量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地下水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为补偿末级渠系维修及管理成本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末级渠系维护费由用水协会因供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误工补助、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等构成。其中:日常管理经费包含用水协会办公经费、管理人员工资(含社会保险)、供水配水人员误工补助及其他人员费用等。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包括末级渠系(含清淤、清冰)及其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高标准农田设施、抗旱机电井、计量设施等设施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凡使用末级渠系和抗旱机电井灌溉的用水户均应按照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标准缴纳末级渠系维护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情形规定的,不得拨付和使用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六条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按方收费,根据用水协会实际取水量和末级渠系水价进行核算。地表水以斗口供水量为计量点,地下水以机井水表为计量点。

第七条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关于调整叶城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叶政办发(2021)21号)文件,末级渠系维护费为0.0286元/立方米。若价格发生调整变化的,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第八条末级渠系供水计量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区)水管站会同所在地用水协会做好计量设施统计及其灌溉面积覆盖范围台账。用水协会按照权属职责做好灌区量水、测水设施维护维修与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量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可靠。

第九条在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制度。县水管总站要科学合理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供水,用水协会应根据配水计划,合理组织灌溉用水。

第十条用水协会应与乡镇(区)水管站签订年度农业灌溉供水合同,建立水量台账,并指定专人会同乡镇(区)水管站人员做好灌溉水量计量和水帐结算工作。每轮次灌水结束后,应及时与乡镇(区)水管站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结算的凭证。

第十一条末级渠系维护费与农业灌溉水费按年度一次性同步征收。用水协会应编制用水户末级渠系维护费收费明细表,经所在地的用水户、村委会、乡镇(区)的用水协会和水管站、人民政府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汇总上报县级用水协会、县水管总站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征收。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公示制度,应及时在所在地村委会或水管站公布用水户的灌水面积、水量、水价、末级渠系维护费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用水协会应加强对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征收,保证足额征收到位。各用水户(含国有单位、企业、个体户、农户,不含自备水源用水户)应及时交纳末级渠系维护费,不得拖延拖欠。各乡镇(区)要适时督促用水户缴纳末级渠系维护费。对拒不交纳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用水协会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要向用水户开具由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据,严禁在末级渠系维护费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对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征收或搭车征收的,一律视为乱收费,用水户有权拒缴或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末级渠系维护费支出预算计划每年年初应经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策,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级用水协会及县水管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其中末级渠系维护费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应小于60%,日常管理经费开支不应超过40%。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六条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多收多用、谁收谁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七条对财务尚不健全、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用水协会,末级渠系维护费的财务管理可暂时交由具备条件的县级用水协会代管,县水利部门应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1.办公经费审批流程:经用水协会集体商议,民主决策,并提出书面用款计划申请,说明资金使用数额及用途,并附具有关明细表,经乡镇(区)用水协会、县级用水协会、县水管总站审核确认、县水利局审批同意后,按照资金审批流程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2.人员工资、误工补助审批流程:协会人员数量、人员工资和误工补助等具体标准由县级用水协会按照成本核算进行核定发放,但人员工资、误工补助等费用总额不得高于末级渠系维护费收入的40%。

3.末级渠系维修养护审批流程:用水协会提出对农业末级渠系进行维修养护、改造更新计划时,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所在地召开用水户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表决通过后,用水协会递交实施方案计划、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会议审议决定、和书面用款申请等材料上报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区)用水协会和县级用水协会审查、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县水管总站审批,并上报县水利局备案。具体事项由所在地用水协会按照项目工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成立由用水户代表、村委会、乡镇(区)水管站、乡镇(区)用水协会、县级用水协会、县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站、乡镇(区)人民政府等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验收鉴定书》。每次维修养护完成后,及时向所在地用水户公布维修养护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用水协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收支管理,应真实准确详细记载收支情况,保存好相关账簿、表单票据资料、会议记录、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图纸以及检查维修记录等,确保末级渠系维护费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用水协会当年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除正常费用开支外,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和额外增加补贴支出。

第二十条用水协会应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制度。用水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在年初,就用水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修养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第二十一条用水协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行政、事业编制、县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等公职人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在用水协会兼职兼薪,且不得担任用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或财务会计等职务。

第二十二条用水协会应按年审时限要求,办理用水协会年度检验。

第二十三条县水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加强指导灌区末级渠系管理,保障用水户合法用水权益,指导监督用水协会的运营管理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计收、使用、票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用水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水协会章程、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区)用水协会、村级用水协会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县纪委监委、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末级渠系维护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县级用水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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