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4-00122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2-25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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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叶城县农民用水者协会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叶城县农民用水者协会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叶城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5日 点击数:

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叶城实际,制定出台了《叶城县农民用水者协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推动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促进用水民主管理,发挥协会在末级渠系管理等方面积极作用,保障用水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

三、制定过程

县水利局牵头起草了《叶城县用水者协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水利局党组会议研究逐条讨论通过,并征求了地区水利局、县民政局等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建议,经充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文稿,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该办法共分为十一章6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与服务范围、会员、成立登记与组织机构、灌溉管理、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1、总则(共7条)。规定了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指在相应的末级渠系区域内,以行政村为单元,由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县水利部门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县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进行登记和监管。

2、工作职责与服务范围(共2条)。规定协会具体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具体负责管辖区内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负责管辖区内用水计划、总量控制、灌溉定额等灌溉制度的落实,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灌溉方法和技术;负责协会管辖区内用水量、水价、水费公开、水费征收等工作。执行水价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灌溉面积、水量和水费。参与灌区规划、建设以及末级渠系的水价制定;负责制定规范用水户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调解用水户之间、协调用水户与供水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负责水利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灌溉和用水安全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协会服务范围为所属渠系边界以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

3、会员(共5条)。规定了协会会员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加入协会的人员。协会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责任和义务。

4、成立登记与组织机构(17条)。规定了协会的组建由当地政府、村委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代表组成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协会组织结构由用水户代表、执委会和用水户代表大会组成。用水户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用水户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用水户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末级渠系投资、投劳等重大问题、选举和罢免执委会委员、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委会委员由用水户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执委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协会执委会成员产生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及执委会对用水户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负责。

5、灌溉管理制度(共8条)。规定了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灌溉定额、水随地走等灌溉制度,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提高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好渠道安全输水保障,杜绝滴、跑、冒、漏现象发生。

6、工程建设与管理(6条)。规定了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所辖末级渠系具有使用权和管理维修养护权。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计划,须经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需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7、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8条)。规定了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协会因供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误工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等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多收多用、谁收谁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8、考核(共2条)。规定了由县水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协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协会范围内供水和灌溉工程情况、投入运行情况和协会规章制度落实等情况。

9、监督管理(6条)。规定了县水利部门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县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进行登记和监管。

10、法律责任(4条)。规定了协会如有出租、出借协会印章,违反章程宗旨、超出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业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利用农业供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费,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和筹集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3条)。规定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移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划转工作,涉及乡镇(区)及村委会要做好移交接工作。本办法具体由县水利、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单位:叶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