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2023-2025年)》《叶城县2023年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叶城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30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叶城县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2023年5月6日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叶城县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党发〔2022〕14号)《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喀党发〔2023〕5号)《喀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重点解决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叶城县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供暖季聚焦PM2.5和重污染天气、春季聚焦建筑工地、夏季聚焦臭氧、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科学确定攻坚重点对象、措施;严格依法治理、依法监督,反对“一刀切”“运动式”攻坚。

坚持优化结构、标本兼治。大力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运输等领域清洁低碳水平,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善应对机制,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

坚持部门协作、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污合力。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监督考核,推动大气污染治理责任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

2025年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40.23%;2025年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5%以下;2025年PM2.5平均浓度低于52.8微克/立方米。

二、推进重点工程

(一)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厂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加快推动老城区改造及城市建成区周边居民取暖方式改变,减少燃煤使用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对已实施散煤替代的区域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的区域,加大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确保燃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电”工程。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区),县生态环境局、商工局

完后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三)实施锅炉综合整治

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145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难以达标的应配套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热力公司、天然气公司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四)实施VOCs综合治理

1.加快实施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加快推进企业使用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商工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2.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强化车辆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车辆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完成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应做好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公安局、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3.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

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

大修期间完成整治。对长期未进行活性炭更换的企业,2023年12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更换情况记入企业台账备查。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五)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

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商工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六)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4年底前,完成水泥行业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标准实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商工局、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七)实施炉窑提标改造

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工业窑炉,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制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取缔燃煤热风炉。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市监局、商工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八)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

持续推进煤炭等大宗货物“公转铁”,铁路货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5年,铁路货运方式占比提高到25%。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九)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

1.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每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动车检测站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市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2.强化维修单位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

贯彻落实I/M制度相关要求,强化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治理,健全超标排放机动车闭环管理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示范站(M站)建设。到2025年建成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示范站(M站)8个以上。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市监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3.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力度,对于车辆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各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市监局、商工局、公安局、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

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推动城市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领域应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90%以上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一)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

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矿石加工,采选、钢铁、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局、交通局、住建局、市监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二)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

持续做好“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对新增“散乱污”工业企业精准识别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治理,严禁“一刀切”,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每半年开展1次巡查,严防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交通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商工局、市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三)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制定建成区扬尘综合治理方案,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足额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所列的治理扬尘费用,严禁挪作他用,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四)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提升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力度,有效控制单位面积尘土残存量。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3年底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五)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依法检查餐饮行业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质等相关手续证件,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经国家认可.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要求,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无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行为,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维护台帐,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

增强农民秸秆利用和禁烧的主动性自觉性,实施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利用,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强化秸秆禁烧管控,严禁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落实乡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落实秸秆禁烧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照最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管控措施,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要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区),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污染防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避免扯皮、甩锅等情况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发挥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

(二)强化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化和执法监管能力,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综合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现场和非现场技术手段,加大环境执法,查处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行为。

(三)严格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硬约束,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坚决杜绝以牺牲蓝天白云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推进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信息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实施全民行动

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表: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任务清单

附表:

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工作措施任务清单完成时限责任单位

2023年2024年2025年

1.加大高耗能企业淘汰退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2023年12月底前县发改委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2023年12月底前县商工局

2.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动清洁能源,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5年底前县发改委

推动老城区改造及城市建成区周边居民取暖方式改变(3年内完成,每年至少完成30%)分3年淘汰城市建成区散煤使用。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加快推动老城区改造及城市建成区周边居民取暖方式改变,减少燃煤使用量。2025年底前县住建局

严防散煤复烧,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对已实施散煤替代的区域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的区域,加大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确保燃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2025年底前县住建局、市监局

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电”工程。实施“煤改电”二期工程2025年底前县发改委

3.实施锅炉综合整治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145台燃气锅炉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4.实施VOCs综合治理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推动企业使用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2025年底前县市监局

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

5.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对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

6.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县生态环境局

7.实施炉窑提标改造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2025年底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8.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推进煤炭等大宗货物“公转铁”铁路货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5年,铁路货运方式占比提高到25%。2025年底前县交通局、发改委

9.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各县市每月对检验机构至少开展1次检查。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

强化维修单位监管到2025年建成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示范站(M站)20个以上。2025年底前县交通局、生态环境局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各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2025年底前县生态环境局

10.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90%以上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2025年底前县交通局

11.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2025年底前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12.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持续做好“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每半年开展1次巡查,严防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2023年12月底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13.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2023年12月底前县住建局

14.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3年底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2023年12月底前县住建局、交通局

15.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依法检查餐饮行业“两无”经营户2025年底前县市监局

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025年底前县住建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

1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5年底前各乡镇(区),县农业农村局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2025年底前各乡镇(区),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17.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管控措施2023年12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

附件2:

叶城县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精神集中力量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喀什地委行署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喀什地区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叶城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重点解决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叶城县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

二、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3年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38.23%;2023年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5%以下;2023年PM2.5平均浓度低于56微克/立方米。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厂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

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推动城市建成区周边居民改变取暖方式,减少燃煤使用量。对已实施散煤替代的区域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的区域,加大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确保燃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电”工程,2023年完成农村10251户居民电采暖入户。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区),县生态环境局、商工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三)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2023年9月30日前按照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完成全县145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热力公司、天然气公司

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分类分级管控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管控措施,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要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

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2023年9月底完成全县70%涉VOCs企业排查,12月底完成整治,工艺较复杂、整改时间较长的最迟于下次相关设备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整治。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商工局、市监局、住建局、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六)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改造

开展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密,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工业窑炉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制分别不高于30、200、300微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工业炉密清洁能源替代,取缔燃煤热风炉。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局、市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七)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制定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方案,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足额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所列的治理扬尘费用,严禁挪作他用,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升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力度,有效控制单位面积尘土残存量,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八)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

持续推进煤炭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到2023年底前,铁路货运方式占比提高到23%。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90%以上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九)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重点路段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重点抽测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达标排放情况。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区)、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污染防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避免扯皮、甩锅等情况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发挥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

(二)强化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化和执法监管能力,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综合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现场和非现场技术手段,加大环境执法,查处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行为。

(三)严格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硬约束,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坚决杜绝以牺牲蓝天白云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关联稿件:

关于《叶城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叶城县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