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17时许,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喀什地区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叶城县喀什**棉业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亡人事故查处工作挂牌督办的通知》(喀安防办督函〔2025〕22号)文件要求,叶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应急、人社、发改、工会、农业农村局、**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亡人事故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步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操作员驾驶临工牌L**2型号的轮胎式加装抓花爪子的装载机操作时遮挡视线,员工进入作业区域发生碾压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为喀什**棉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6771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籽棉收购,皮棉、棉短绒、不孕籽的销售;棉副产品代加工,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销售:干鲜果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辅助设备、日用杂品、日用陶瓷、家具、金属材料、棉纱、棉布、化肥、农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年10月19日。
2.承包单位为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田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6845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园艺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机械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用薄膜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作物收割服务;化肥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灌溉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棉花加工机械销售;棉花收购;棉花加工;棉、麻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年6月3日。
(二)事故相关设备及驾驶人员情况
1.事故相关设备信息:临工牌/SDLG轮胎式装载机,所有人: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型号为L**2,合格证编号为YE*****50704,制造日期为2017年2月25日,购买日期为2025年9月(二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VLGL95*****00704,工作质量为16600KG,发动机标定功率162KW,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牌照和行驶证,未购买保险。
2.操作员信息:阿某,男,19**年8月13日出生,系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员工,2025年9月5日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当前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叶城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其日常负责操作装载机抓运棉花、棉籽、堆垛和装卸等作业。
(三)安全协议、合同签订情况
1.甲方喀什**棉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年9月1日签订《棉花加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员工工资、包装材料费、设备检修维修费、耗材、电费、员工保险、机械租赁及燃油费、装卸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合同期限为20**年10月1日至年度棉花加工结束。
2.20**年9月1日,甲方喀什**棉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生产联合管理协议》,并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车间安全生产小组机构》《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棉花加工员工内部奖罚制度》《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操作规程》《轧花车间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粉尘定期清扫制度》,建立了《安全培训记录》《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奖罚台账》《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隐患排查记录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企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关键环节流于形式。
2.喀什**棉业有限公司编制《安全标准化系统制度汇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应急预案》,建立了《安全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生产设备维修保养与检修登记表》《劳动用品发放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企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未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与员工热某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员工。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县*****委员会对喀什**棉业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3日、11月10日、12月4、9日分别下发4份安全生产检查问题(隐患)整改通知单。针对喀什**棉业有限公司反馈的问题隐患,10月16日、11月14日、12月5日、12月12日进行了复查,反馈的问题均已整改。
县*****委员会对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7日、11月14日、12月1日分别下发3份安全生产检查问题(隐患)整改通知单。针对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馈的问题隐患,10月21日、11月19日、12月4日进行了复查,反馈的问题均已整改。
2.**乡人民政府对喀什**棉业有限公司,2025年
10月8、20、27日、12月1日分别下发4份安全生产检查反馈单。针对喀什**棉业有限公司反馈的问题隐患,10月11日、23日、11月1日、12月4日进行了复查,反馈的问题均已整改。
**乡人民政府对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0月8、11月23日分别下发2份安全生产检查反馈单。针对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馈的问题隐患,11月1日、11月27日进行了复查,反馈的问题均已整改。
(七)其他情况
2025年12月8日天气情况为晴,气温7℃到-6℃,未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情况正常,此起事故未引起网络舆情,也未引起传播关注和讨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8日9时许,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当日安排装载机操作员阿某驾驶临工牌L**2型号的轮胎式加装抓花爪子的装载机运输皮棉。17时许,阿某在抓满皮棉运输过程中,抓花爪子遮挡视线,将正在拆开蛋卷面塑料包的该公司员工热某碾压在抓花爪子的铲斗下方,导致热某受伤,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5年12月8日17时3分许,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洪某向喀什**棉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7时5分许,李某向喀什**棉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7时8分许,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洪某向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7时45分许,张某向喀什**棉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8时1分许,王某向**乡人民武装部部长倪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8时10分许,王某向**乡派出所所长曹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8时14分许,**乡人民武装部部长倪某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张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某、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8时20分许,喀什**棉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某、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张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某安排工作人员核实事故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
20时20分许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将事故信息上报县**办公室、地区****局。
(三)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喀什**棉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洪某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将伤者热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25年12月8日19时15分许,县人民医院宣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后续处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乡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农村、应急、发改、总工会、人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12·8”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小组。2026年1月5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善后已妥善处理完毕。
(四)应急处置评估
“12·8”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县应急、公安、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年*月13日,叶城县**局*证鉴定室出具检查意见:热某的死因符合挤压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信息:热某,女,33岁,维吾尔族,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季节性临时员工。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52万元。
四、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叶城县**乡*村4组喀什**棉业有限公司院内。**乡*村4组位于叶坂县辖区内东侧。以叶城县**乡*村4组为中心,北侧为国道315线洛克路段(呈东西走向),**乡6村1组,东侧为叶城县*村戈壁滩,南侧为**乡10村戈壁滩,西侧为叶城县**乡波尔路(呈南北走向)。以叶城县**乡*村4组喀什**棉业有限公司为中心,北侧为中国石油加油站,315国道,东侧为叶城县机场路(呈东西走向),南侧为叶城县活畜交易市场,西侧为叶城县**乡*村4组柏油路(呈南北走向)。其中叶城县**乡*村4组喀什**棉业有限公司系坐东朝西的露天场地,门朝西开,门系内开式铁质双扇门,门及门锁完好(呈闭合状),由此进入后,大门北侧为值班室,南侧为办公室,值班室北侧为消防池,东侧为果园,东北侧为宿舍,办公室东侧为籽棉货场,籽棉货场南侧为车间,东南侧为皮棉货场。其中籽棉货场系露天场地,籽棉货场内5排5列S形排列的共25个货场,东南侧为1号货场,西北侧为25号货场。每一个货场中间有水泥通道,其中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籽棉货场6号货场与7号货场中间通道。6号,7号货场分别位于籽棉货场由南向北第二排,由东向西第一,第二货场。其中籽棉货场6号货场与7号货场中间水泥通道地面停放着一辆L**2装载机,车头朝南,尾朝北,呈熄火状,车门完好(呈闭合状),环视车身未见异常,座舱内未见异常,其中装载机车斗东南侧1.2M处水泥地面即为重点部位。

图1.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患者死亡地点图片

图2.加装抓花爪子的装载机图片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操作员阿某驾驶临工牌L**2型轮胎式装载机擅自加装的抓花爪子遮挡视线,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作业区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喀什**棉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综合分析等工作程序,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叶城县*****委员会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监管企业安全宣传教育未有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未全覆盖。
2.叶城县****局作为大型工程机械管理部门,对大型机械(装载机)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区域的大型工程机械管理不到位。
七、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阿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1252,住址:新疆叶城县**乡*村3组100号,系涉事加装抓花爪子的装载机操作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张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7432,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63号1户,系涉事加装抓花爪子的装载机所有人,在叶城县二手市场购买装载机之后,私自加装抓花爪子,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热某,女,1992年1月出生,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观念,进入作业区域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人)
张某,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王某,男,中共党员,19**年6月出生,2024年10月至事故调查期间任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在隐患排查的敏锐性、精准性上存在短板,对监管行业领域内的实性隐患识别不及时。建议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相应处理。
2.陈某,男,中共党员,19**年8月出生,2023年9月至事故调查期间任叶城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农业农村领域分管领导,对行业内大型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统筹力度不够、未严格落实大型机械从准入、使用、维护到报废的全链条监管责任,暴露出管理上的漏洞和短板。建议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相应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2.喀什**棉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进行监督检查,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六)给予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叶城县****局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责成叶城县****局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叶城县*****委员会对棉花加工企业监管不到位。责成叶城县*****委员会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span>
(一)叶城县*****委员会。要压实监管责任,认真查找和解决棉花加工企业领域管理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同时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严厉整治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叶城县****局。要高度重视“反三违”管理,建立“反三违”工作制度,将“反三违”工作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大型机械操作建立专人现场监护制度,确保危险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三)喀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双方承包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要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喀什**棉业有限公司。作为加工发包企业,要切实加强承包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检维修作业;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叶城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