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5-00997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12-24 文号 叶政办规〔2025〕3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叶城县村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叶政办规〔2025〕3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村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叶城县村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3

叶城县村级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村级劳务用工,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织)〕在村庄小型工程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村庄清洁行动、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灾后自救和农业农村调查等工作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使用的劳动用工(含村级聘用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劳务用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公平公正劳务用工信息公开透明,用工过程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村民均能参与。

3.自愿平等尊重村民意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劳务关系,不强迫或变相强迫村民提供劳务。

4.按劳取酬根据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克扣或拖欠。

第四条 用工主体

(组织)是村级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主体,负责本村劳务用工的计划制定、用工统计、合同签订、报酬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用工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优先考虑叶城县居民有相关技能证书从事过同类工作经验的人员。

规范派工管理

(一)严格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组织年初根据本村发展水平和年用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常规性用工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发生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事务临时用工的可简化程序,由村(组织)集体决策、包联乡领导审签即可实施,但事后需补充现场图文说明。

(二)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村(组织)劳务用工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分6个步骤进行实施(附件1,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严格规范劳务用工登记

村(组织)用工需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亲自派工,填写派工单。用工期间,应明确专人对劳务用工进行考勤。派工单和考勤记录表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入账支付凭证。用工结束后,应规范填写村级劳务用工完工确认单,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作为入账支付凭证(附件2

(四)严格规范报酬发放

除村级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定期足额发放报酬外,其他村级劳务用工应用工结束后的30天内足额发放报酬。

劳动保护

(组织)应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等,保障劳务用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管理

加强对劳务用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签订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双方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务报酬、用工保险、劳动保护、安全责任、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劳务协议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并由村委会主任或授权代表与劳务用工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村级劳务用工监督管理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劳务用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自觉接受村民对劳务用工活动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虚增工时、重复记工等方式虚报冒领用工补助;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虚列用工项目、虚增用工人数、虚增工程量等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在安排村级劳务用工时存在人情请托、关系户长期占据用工名额、违规使用不符合用工条件人员等优亲厚友行为严禁劳务用工决策不规范,未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违背群众意愿确定派工事项,以及用工定人不透明、补助发放未公示等;严禁劳务用工报账审核不严、手续不全,出现用工补助明显高于一般标准、结算不清、发放混乱等;严禁发生劳务用工不合规、不公正等情形

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纪委监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工主体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劳务用工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公布满30日后施行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统筹推进政策宣传解读与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

附件1.村级劳务用工“四议两公开”实施步骤及相关模板

      2.村级劳务用工派工单、考勤记录表及完工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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