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16时39分许,在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喀什地区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叶城县“5·29”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查处工作挂牌督办的通知》(喀安防办督函〔2026〕11号)文件要求,叶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公安、住建、商工、总工会、叶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冯黎轩(自然人)租赁厂房“5·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步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过程、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死者景石磊使用电线穿越钢管导致触电,造成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冯黎轩(自然人)为租赁厂房使用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人:冯黎轩,汉族,男,31岁,身份证号:1427251995****4872,住址:山西省万荣县高村乡丁樊村第十组1092号。经营项目:砂浆建筑材料。从业人员景石磊为聘请临时用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唐军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584770745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生产标准砖、空心砌块、多孔砖、各种路沿石、保温砖、彩色路面砖、植草砖、码头砖、水利砖、装饰砖、护坡护坝产品;混凝土搅拌站、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罐式容器运输);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粘土及其它砂石开采及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保温材料加工销售、建筑砌块加工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1年11月10日至2031年11月9日,登记机关: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厂房出租企业。
2.杨海博(自然人),汉族,男,31岁,身份证号:1427251995****4874,住址:山西省万荣县高村乡冯村第五组。厂房租赁人。
(三)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12月31日,甲方(出租方)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乙方(承租人)杨海博(自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叶城县轻工业园区经二路金昆仑公司院内面积为约300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干拌混凝土。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026年1月7日,杨海博与冯黎轩口头约定,将厂房的一半场地(约2000平方米)租赁给冯黎轩使用,用于生产砂浆建筑材料。租赁期限: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3月1日。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海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杨海博与冯黎轩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事故相关设备和租赁厂房生产经营情况
1.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产品名称:螺旋上料机,产品型号:LSY219,出厂日期:2025年7月30日,制造商:郑州市永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租赁厂房生产经营情况
杨海博(自然人)租赁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钢结房(3000平方米)事发前(中间隔离)一半处于闲置中。冯黎轩租赁一半厂房安装设备中。
(五)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冯黎轩(自然人)生产厂房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未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工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作业过程与现场管理材料》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台账》,但未履行出租厂房统一协调管理。
3.事故相关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杨海博租赁厂房未建立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各项操作管理制度;未督促厂房承包人建立、健全厂房(车间)安全管理体制。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冯黎轩与死者景石磊未签订劳动合同。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和查阅资料,死者景石磊生前系冯黎轩招聘的临时员工。
(七)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冯黎轩,未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2.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工业企业主管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厂中厂、园中园”违法行为。
(八)其他情况
根据调查询问、查阅资料,2026年5月29日天气情况为晴,气温16℃到28℃。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6年5月29日10时许,景石磊安排玉苏普·麦麦提吐尔逊、麦麦提吐尔逊·艾买提在租赁厂房整理原材料,景石磊负责驾驶叉车搬运原材料,玉苏普·麦麦提吐尔逊、麦麦提吐尔逊·艾买提负责叉车材料装卸。
12时30分许,景石磊驾驶叉车运输原材料过程中将上料设备推移10公分左右,原材料卸完成后,景石磊用叉车将上料设备推移原位置。
13时30分许,景石磊、玉苏普·麦麦提吐尔逊、麦麦提吐尔逊·艾买提下班休息。
16时许,景石磊发现,上料设备的钢管焊接处脱落部分电线裸露。
16时15分许,景石磊安排麦麦提吐尔逊·艾买提、玉苏普·麦麦提吐尔逊共同维修钢管裸露的电线。
16时35分许,未经厂区人员安排,景石磊擅自在上料设备的钢管穿越电线。
16时39分许,因钢管穿线部位未采取绝缘措施,导致景石磊右手触电受伤。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6年5月29日16时40分许现场人员玉苏普·麦麦提吐尔逊向杨海博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随即杨海博当面向冯黎轩报告事故情况。
16时43分许,现场人员李松涛向120急救中心拨打救援电话。
18时15分许县120急救中心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9时7分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向县应急管理局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20时9分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玉苏普·麦麦提吐尔逊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将伤者景石磊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开展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公安、应急、商工、住建、总工会、人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5·29”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小组。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5月29日16时43分许,现场人员李松涛向120拨打救援电话;17时6分许,医护人员将伤者抬至救护车送至叶城县人民医院救治。5月29日17时36分,县人民医院宣告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3日,冯黎轩与死者家属达成理赔协议,赔偿148万元。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29”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县应急、公安、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综合分析等工作程序,排除人为故意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七)技术鉴定情况
叶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叶公物检尸字〔2026〕94号)显示:景石磊的死因不排除电击死亡。
三、现场勘验情况
根据叶城县公安局2026年5月30日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现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叶城县辖区南侧,经二路西侧。以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中心,北侧为叶城县爱昆实业有限公司,东侧为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侧为叶城县铁提乡辖区,西侧为叶城县经二路喀什熙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厂房东南侧的速凝机设备区案发重点部位为中心,速凝机设备区东侧为罐装架,西侧有一速凝机输送管及架子,架子北侧有一叉车,叉车叉杆距地面1·25米。其中该厂区内叉车叉杆上即为案发中心现场(景石磊非经常死亡地点)。经查看:因案发中心现场监控角度问题,未能提取案件有关的监控视频资料。现场内未见其他异常情况。(附现场图片)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景石磊,199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高村乡丁樊村十一组。生前系冯黎轩招聘的临时用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8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景石磊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章进行作业,对无生产日期、无铭牌、无质量合格证钢管进行穿越电线操作,景石磊直接触摸漏电设备,导致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冯黎轩(自然人)未对临聘人员(景石磊)特种作业证进行入场前审核(叉车、电工、电焊工);二是景石磊未采取防护措施组织员工维修设备(电线穿越钢管);三是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是杨海博(自然人)未对出租厂房进行统一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冯黎轩(自然人)租赁厂房“5·29”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工业企业主管单位,未督促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厂中厂、园中园”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景石磊,男,群众,1997年11月出生,生前系冯黎轩招聘临时用工,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章带电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冯黎轩(自然人),男,群众,1995年4月出生,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实施行政处罚。
2.杨海博(自然人),男,群众,1995年1月出生,作为厂房租赁人未对出租厂房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出租方未对承租的安全生产资质核查;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给予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工业企业主管单位,未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安全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能力不足。责成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个体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忽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不力等一系列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冯黎轩(自然人)。要深刻汲取“5·29”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到实处,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正确按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杜绝事故发生。
(二)强化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查缺补漏,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时分析研判园区工业企业存在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二是联合相关单位立即开展工业企业存在“厂中厂、园中园”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狠抓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费用投入。
叶城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