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城县暮夜娱乐会所(宋红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53126MA7ACPEQ4D)、娱乐经营许可证(653126160058)
经营者:宋红坤
住所(住址等):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雪域大道xx号院
2026年1月6日19时56分,叶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香辉(31100721002)、司马义·艾买提(31100721018)到位于叶城县雪域大道1号院的叶城县暮夜娱乐会所,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编号为92653126MA7ACPEQ4D的营业执照、编号为653126160058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调取监控发现于2025年12月29日22时50分疑似有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经核实并由现场负责人黄军军确认:2025年12月29日22时50分暮夜娱乐会所合伙人陈x带自己一家人到暮夜娱乐会所搞家庭聚会,携带自己女儿陈xx,在检查过程中场所负责人黄军军联系了场所合伙人陈x,陈x妻子携带女儿陈xx到达执法现场并承认自己于2025年12月29日22时50分带女儿陈xx(女,汉族、身份证号5001012016xxxxxxxx)到暮夜娱乐会所包厢内搞家庭聚会,喝酒唱歌,于2025年12月30日00时10分离开该场所。
2026年1月6日20晚陈xx在监护人何x的陪同下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自己于2025年12月29日22时50分许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叶城县暮夜娱乐会所的事实;2026年1月7日进行立案审批。2026年1月12日,叶城县暮夜娱乐会所合伙人黄军军受场所负责人宋红坤委托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当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情况予以确认。当时陈xx一家人消费未支付费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叶)文综检(勘)字〔2026〕001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3、叶城县暮夜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宋红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场所具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体资格。
4、执法记录仪拍摄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勘验和调查取证。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叶城县暮夜娱乐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叶)文综罚告字〔2026〕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截止到2026年1月21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1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