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完善经营退出机制,根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经核查,现对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叶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9日

